(周陽山專稿)公民社會與自由民主──五四運動留下的問題

(周陽山專稿)公民社會與自由民主──五四運動留下的問題

1919年5月4日,學生的愛國行動和巨大的民意壓力,迫使當時在巴黎參加和會的北洋政府外長陸徵祥拒簽和約,以抵制日本帝國主義對中國的蠶食和侵淩,並藉此抗議西方列強對中國的不公不義。但在國難方殷、殖民主義列強壓迫日亟的逆境下,為了救亡圖存,激進的反傳統主義者和不明究理的西化派,卻未能細緻的疏理中西文化傳統的優、劣因素,反而走上激進、偏頗的革命道路,尋求以解放論視角來理解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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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陽山專稿) 摘要 1919年5月4日,學生的愛國行動和巨大的民意壓力,迫使當時在巴黎參加和會的北洋政府外長陸徵祥拒簽和約,以抵制日本帝國主義對中國的蠶食和侵淩,並藉此抗議西方列強對中國的不公不義。但在國難方殷、殖民主義列強壓迫日亟的逆境下,為了救亡圖存,激進的反傳統主義者和不明究理的西化派,卻未能細緻的疏理中西文化傳統的優、劣因素,反而走上激進、偏頗的革命道路,尋求以解放論視角來理解民主。本文將針對五四時代的民主自由觀進行探討,並著重分析當前公民社會的發展困境與自由民主面臨的現實困境,以掌握五四課題的當代面貌及挑戰。 壹、導言 五四運動已屆一百年,1919年5月4日,學生的愛國行動和巨大的民意壓力,迫使當時在巴黎參加和會的北洋政府外長陸徵祥拒簽和約,以抵制日本帝國主義對中國的蠶食和侵淩,並藉此抗議西方列強對中國的不公不義。當時,由羅家倫先生負責起草的「北京全體學界通告」(即「五四運動宣言」)說到: 現在日本在國際和會,要求併吞青島,管理山東一切權利,就要成功了。他們的外交,大勝利了。我們的外交,大失敗了。山東大勢一去,就是破壞中國的領土。中國的領土破壞,中國就要亡了。所以我們學界,今天排隊到各(國)公使館去,要求各國出來維持公理,務望全國農工商各界,一律起來,設法開國民大會,外爭主權,內除國賊。中國存亡,在此一舉!今與全國同胞立下兩個信條: (一)中國的土地,可以征服,而不可以斷送。 (二)中國的人民,可以殺戮,而不可以低頭。 國亡了,同胞起來呀!(羅家倫,1970:1) 於是,「救亡」與「啓蒙」成為五四新文化運動的主旋律。但在國難方殷、殖民主義列強壓迫日亟的逆境下,為了救亡圖存,激進的反傳統主義者1和不明究理的西化派2,卻未能細緻的疏理中西文化傳統的優、劣因素,既未排斥西方 帝國主義和殖民文化中的腐朽和汚穢,也未能針對傳統中國的基本內涵進行創造性的轉化,反而以囫圇吞棗的方式,一方面否定中華文化中值得珍攝的歷史傳承;另一方面,卻吸收了許多西方現代化發展過程中的歧出經驗和異端學說,並走上激進、偏頗的革命道路。再加上官僚主義的積習和黨國霸權的持續影響,終而造成近代中國長期以來的政治動盪、文化漂零和經濟困頓,使中國現代化道路的開展充滿了荊棘和挫折。

所幸,中國人終於站起來了,廿世紀下半葉,救亡圖存的使命完成了,但如何啓蒙,則依舊是考驗。1978年起,中國大陸從文革的慘痛教訓掙脫出來,走上了改革開放的道路,四十年來已獲致十分豐碩的成果,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並且向中華文化回歸,提出了一帶一路倡議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新主張。另一方面,臺灣也歷經民主化與自由化改革,發展出代議民主體制。但是,五四留下的課題與考驗並未得到徹底的解決,迄今,「德先生」(民主)與「賽先生」(科學)的奠基與發展,依然面臨著艱困的考驗。 本文將針對五四時代的民主自由觀進行探討,並著重分析當前公民社會的發展困境與自由民主面臨的挑戰,以掌握五四課題的當代面貌。 貳、五四運動的性質:跨階級的民眾運動 誠如周策縱先生在其所著《五四運動史》(2016)3乙書中指出,「五四運動」是一個複雜的歷史現象,其中包括了新思潮、文學革命、學生運動、工商界的罷市罷工,抵制日貨運動,以及新知識分子所提倡的各種政治和社會改革。這一連串的活動是由兩個因素激發出來的:一方面是二十一條要求和山東決議案所燃起的愛國熱情;另一方面是知識分子的提倡學習西洋文明,希望依科學和民主觀點對中國傳統進行重新的估價,建設一個新中國。五四運動不是一種單純不變,組織嚴密的運動,而是由許多思想分歧的活動匯合而成。 除了在北京的五四運動外,上海的五四運動在社會結構上並不相同。陳曾燾先生的《五四運動在上海:中國社會運動的形成》(Chen, 1971)提供了有關五四社會運動一個分析性、區域性的研究成果。他特別將「民眾運動」(popular movement)和「羣眾運動」(mass movement)這兩個名詞加以釐清。所謂「民眾」是對「官吏」而言,它包括官吏以外社會上的所有成員,不受社會背景、籍貫和職業的限制。而「羣眾」則是特指「無產階級」,是與中產階級對立的,五四運動在上海的發展是「民眾運動」,而非「羣眾運動」。

陳先生進一步對上海的五四運動與北京的五四運動兩者做了比較: 1. 上海的五四運動領導階層與北京不同,它是以知識分子、商人、工人為主,學生在運動發生後才居於有力的地位。 2. 上海的五四運動是各個社會階層一個接著一個加入的,起先是知識分子,然後是學生,接著是商人階層,最後則是工人階層和無產階級。 3. 在1919年六月五日以前,五四運動在上海只是一個範圍與影響有限的運動,而在六月五日以後,各類民眾的逐一參與,擴大了此一運動的基礎,而上海也取代北京,成為五四運動的中心。 4. 上海的五四運動是以學生與商人的聯合為主力,它並非義和團式的暴動,雖然它也包括了抗議的行動,但基本上是有秩序而非暴力的,其主要原因也就是由於運動的主要參與者是學生與商人,也都是受過教育和有知識的。 5. 最後,也是上海的五四運動與北京的五四運動的最大分野,卽前者是中產階級為主、各階層參與的民眾運動,而後者則係知識分子階層的運動。 上述的分析說明五四運動包羅了社會不同的階層,而在不同地區有其不同的屬性。這是在分析日後中國社會結構與民主發展時應特別注意的。 三、自由民主與解放論:誤解與分歧 在五四持續性的影響中,對德先生(民主)的理解始終存在著高度的爭議,其中最明顯的一項就是從解放論(liberation)的角度詮釋民主,並否定憲政主義精神,這也是對自由民主(liberal democracy)的嚴重誤解。 解放論與自由民主之間最大的分歧,是解放以抗爭為手段,將推翻舊體制、建立新政權,打擊異己、使敵人永不復起當成抗爭總目標;也就是說,把民主當成奪權工具,自由與人權卻不是終極價值。社會主義革命與激進的反傳統主義都以解放論為其鮮明的特色。 相對於激進而決絕的解放論,憲政自由主義(constitutional liberalism)的基本概念,則是將奠定憲法權威與憲政秩序當成建立自由民主體制的核心,主張限制政府權力(limited government),以保障公民權利,並爭取最大程度的自由與人權。憲政自由主義以憲政秩序為中心,實施分權制衡,以保障民權,爭取最大程度的自由。憲政主義涉及兩種關係:一為政府與公民之間,即權力(power)與權利(rights)之間的關係,主張必須限制政府的權力,以維護人民的權利;二為規範政府各部門之間的權力關係,亦即實施有效的分工合作與權力制衡,強化政府績效,進而實踐善治(good governance)。4 4 「善治」(good governance)是國際學界經常使用的詞彙。根據「聯合國亞太經社理事會」(United Nations Economic & Social Commission for Asia and the Pacific-簡稱UNESCAP)的定義:「『治理』(governance)是指決策及決策執行(或不執行)的過程。『治理』可以用在下述的脈絡中,如公司治理、國際治理、國家治理和地方治理」。至於「善治」的衡量標準,則包括八個主要面向:(一)參與(participation):包括直接參與,以及透過合法的仲介機制(如民意代表)4 的參與。但是,當代的代議民主體制往往忽略了社會弱勢的需求。而參與管道又必須依據充分的訊息和組織。其中包括:自由結社與言論自由,以及組織化的公民社會,對參與程度影響至深。(二)法治(rule of law):包括公平的法律架構,執法的公正無私、人權的保障、對少數族群的權利保護等。而執法的公正無私則有賴獨立的司法體系和公正、不貪腐的員警公安制度。(三)透明度(transparency):意指決策及執行過程遵循既定的規則及法規,訊息自由地公開,而且可以讓受決策而影響的人,直接接觸到充分的訊息;並經由適當的媒體管道,提供給社會大眾。(四)反應敏捷(responsiveness):在一定的時間內,相關機構能讓決策及其執行過程中所涉及的各方,都接受到它所提供的各項服務。(五)效能(effectiveness)與效率(efficiency):「善治」意味著決策過程和機構在資源的運用上,有最佳的「效率」,並能滿足社會大眾的需求。至於「效能」則強調著在自然資源與環境保護方面,兼顧「永續」使用的原則。(六)公平(equity)與包容(inclusiveness):社會福祉要公平的讓所有社會成員共用,尤其是要能包容弱勢,以增進其福祉。(七)共識取向(consensus oriented):社會中的不同利益取向經過調停、斡旋後,形成共識,瞭解到什麼才是對這個社會最有利的,以及如何才能達成這樣的共識。此外,對於可持續發展的目標,建立起廣泛,持之以恆的共識,也是必要的。(八)問責(accountability,或稱究責、督責):這是善治的關鍵因素。不僅政府機關,而且包括私人部門和公民社會,都必須對公眾和機構成員負責。如果缺乏法治和透明度,就不可能建立真正的問責機制。 5 穆勒(John Stuart Mill)著,嚴復譯(1903),《群己權界論》(On Liberty),收於王雲五主編的《萬有文庫》(1930)。上海:商務印書館。 換言之,憲政民主不但要規範政府與公民的權力及權利關係,並且要落實人權保障、有限政府、主權在民、多數統治等理念,體現法治與程式正當性(due process)等核心原則。另外,它也進一步規範政府各部門之間的權力運作,建立分權(division of power)和制衡(checks and balances)機制,防止政治人物的貪腐和濫權,並落實憲法優先於法律、法律優先於命令的「憲政優位」(constitutional supremacy)原則。這一系列的政治規範與思想內涵源自於西方民主國家,而非中國自古即有之。換言之,憲政民主本係西方的舶來品。 1840年鴉片戰爭發生,西方殖民國家侵略中國,迫使清廷推動「洋務運動」以求自保,其主旨是學習西方的船堅礮利,「師夷長技以制夷」,但尚未及於法政制度的改良。1898年「戊戌變法」失敗,清廷拒絕引入西方的法律與政治制度;但在1905年日俄戰爭之後,開始推動立憲,並討論憲法、政黨、議院、地方自治等議題,新興的知識階層對西方文化、法律、憲政、民主有了進一步的瞭解,與憲政民主息息相關的自由主義,逐漸為知識界所重視。 近代中國自由思潮的推動,以嚴復(1854-1921)在1903年(清光緒二十九年)所翻譯穆勒氏的《群己權界論》(On Liberty)5為標竿。嚴復將liberty譯成「群己權界」,凸顯了建立自由規範的重要性,亦即「每個人的自由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為界」,同時也顯現了自由絕不是為所欲為或隨心所欲,更不是推翻體制、衝決網羅的「解放」。自由的真諦是爭取人權保障、維護社會秩序、鞏固個人之間與整體國家的自由。換言之,自由是建立法治規範與憲政秩序的基礎,是建立憲政5 權威的穩定基石。自由主義和憲政主義乃是一體兩面,不可須臾分離。 但是,與西方憲政自由主義者的認知不同,許多近代中國的知識分子雖然嚮往憲政民主體制,卻不重視自由主義所強調的個人價值、有限政府、權力分立與法治秩序等重要內涵;也不瞭解在西方基督教信仰中為何特別強調「人性的幽暗面」,人具有「原罪」(sin)、是無法超克的。有別於中國的思想傳統,基督教信仰重視天啓與召喚,不相信人類可借助自身的努力修為而成聖成賢(與儒家思想迥異)。因此憲政自由主義主張,必須盡力防範政治人物的濫權與極權,並藉助分權制衡、法治監督等手段,箝制政治權術的操縱和濫用。 換言之,憲政自由主義者反對權力極大化的「極權式民主」6(totalitarian democracy),也不認同中國傳統士大夫所期待的民本之治,或聖君賢相、開明專制等依附於領袖個人品格良善的「人治」主張。極權式民主承認唯一的、排他的「絕對真理」。為了追求集體的目標,極力構築起排他、排外的教義,並提倡民族第一、國家至上,強調必須犧牲小我、成全大我,以服膺國族神聖的使命。而且還進一步透過組織化的御用工具脅迫言論自由,戕害基本人權,並藉司法手段整肅異己,罔顧法治正義,形成一種民粹主義的氛圍與政治動員「法西斯化」的現象。 6 著名的以色列學者塔蒙(Jacob Talmon)在《極權主義民主的起源》一書中指出:極權主義的民主承認唯一的和排他的政治真理,認為如果不是為了追求集體的絕對目標,自由是不會實現的,而自由民主卻採取反覆嘗試的經驗主義。極權主義中的救世主義卻極力構築起排他的教義,並提倡用強制性的手段實現它的理想,藉此証明他們的正確無誤,並且果敢的用強制與極端的手段,罔顧法治和普世價值,強行推動、以促其實現。相對的,自由民主卻在強大的壓力之下退縮,參見Talmon, (1971)。 7 1922年9月,由吳佩孚主政,延請王寵惠、羅文幹、湯爾和等精英分子出面組閣,並任命王寵惠為國務總理。他們當時都被認為是無黨無派的「好人」,這個政府也被稱之為「好人政府」,但實際上卻是聽命於吳佩孚。「好人政府」的壽命很短,只存在72天就垮臺了。這反映五四時代自由主義者看重精英的角色,卻忽略自由民主的社會與經濟基礎(周陽山,1989: 450)。 8 參見許紀霖(2015)。〈梁思成是一個沒有世界觀的大匠〉,《民初思韻》。上網日期:2019年5月25日,取自http://rocidea.com/one?id=26223 但是,許多五四時代的中國知識分子在國難方殷、民族危機的處境下,卻將憲政民主和自由主義視為達成國家富強之工具,甚至當成是推翻傳統束縛的解放工具。他們不但寄望「好人政府」7、賢人政治,強調權力集中,意志統一,同時還相信唯有將權力包攬於一,建立起集權的「大政府」,藉此鞏固領導中心,才能挽救國族免於危亡。 許紀霖先生曾指出8,許多五四時代以後的知識份子,包括金岳霖、梁思誠等人雖被稱之為自由主義者,實際上他們關懷的核心價值,卻是民族主義和民本主義。1948年梁思成讀到了毛澤東的《新民主主義論》,他突然發現,他的追求與新民主主義文化的價值有共鳴。因此,在毛澤東提出「科學的、大眾的、民主的新民主主義」之後,在他們那兒取得了某種回應,甚至進而接受了毛推動的政6 治改造。 無獨有偶,近年來在臺灣,無論是藍綠陣營,也都出現了一些強調國族主義與排他意識,堅持「xx至上」的意識形態主張,並輕易的給對手戴上異色的帽子。這種激進的民族主義訴求,自以為代表「絕對真理」,也最能反映真實的民意,正是極權式民主的具體表徵。 除了極權式民主的挑戰外,另一種以法制主義(Legalism)為尊,重視法律條文的解釋和法理的文字推敲、以及對主流政治勢力屈從依附的心態,也扭曲了憲政自由主義的核心價值,形成「政治正確、法律扈從」的法匠文化。法制主義關注法條的文字詮釋,卻忽視了憲政主義的核心價值,包括人權保障、有限政府、分權制衡,以及憲法優位等原則,而且承認「惡法亦法」,同時也接受「行政命令治國」(rule by decree)9的非常態作法;甚至願意接納「行政權獨大、勝選者全拿」的民選獨裁(electoral autocracy)統治,置分權與制衡機制於不顧,成為獨裁政權的護航者。 9「行政命令治國」是指行政部門在立法機關拒絕配合的情況下,依據行政特權而採取的非常措施,例如美國總統川普在國會否決的情況下,堅持動用預算在美墨邊境設置高牆,阻止非法移民進入美國。這種未經議會通過而由行政部門強行運作的措施,只有一定期限的效力(通常只及於該總統任期內),並非「依法而治」。 在1987年解嚴以前,當時的政府藉《刑法》一百條以「意圖犯」(而非具體的行動)打擊異己,遭致社會的物議和憲政自由主義者的強烈批判,後來終於成功的推動修法,落實改革。但是,近年來民主化運動逐步開展之後,新上臺的執政者竟然又重蹈覆轍,透過《轉型正義條例》的專法制定,鎖定特定政敵,設立所謂的獨立機關──行政院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集行政權與司法權於一身,威行專政,最後卻因被輿論斥責為「東廠」,導致該機關首長被迫辭職,以示抗議。這正是法制主義和法匠文化違背憲政主義和自由民主精神的具體寫照。 換言之,無論是極權型民主或法制主義及法匠文化,由於對憲政自由主義的否定或曲解,實際上卻是將法制與民主當成鬥爭奪權的工具,並藉此迎合專制政權或民選的獨裁者,這種「政治正確、法制工具化」的現象,不但違背基本的自由民主精神,也使憲政體制不斷受到嚴重的斲傷。這正是五四運動追求自由民主百年之後,依然持續存在的一項負面教材。 肆、自由民主的構成條件 進一步,我們將檢討自由民主發展的具體條件。這是在五四時代難以掌握和理解的,但從1980年代全球民主化開展以後,由於廣泛的經驗研究和細緻的個案分析,目前對此一課題已經有了全面的掌握。其中,最重要的發展因素,包括下列各端:(周陽山,1990:173-211) 7 1. 社會經濟因素──經濟發展和社會結構對民主發展影響至深,其中包括:國民所得的增長、中產階級的形成、公民社會的自主發展,貧富差距的可控制性,以及階級流動的穩定成長,均係關鍵性的因素。 2. 文化傳統因素──五四時期的反傳統主義者主張打倒孔家店,將儒家傳統文化視為阻止民主與科學發展的主要障礙。但後來越來越多的學者卻認為,儒家倫理有助於資本主義的發展,且與民主發展不相違背。實際上,穩定的民主體制必須建立在傳統政治文化相配合的基礎之上,例如,日本的民主發展即與神道教的傳統有關,而西方民主的發展亦與基督教(尤其是基督新教)倫理與文化,密切筍接。因此,文化傳統因素與民主化發展之間的適應與調整,既迫切而又必要。 3. 國際環境因素──1980年代以來東亞、東歐與拉丁美洲的民主轉型,受到國際環境的積極影響,目前已成定論。而各國憲政體制的選擇,也往往受到鄰國及相近文化圈因素的影響。例如,中西歐各國因受君主立憲制(Constitutional Monarchy)的影響而採行議會內閣制(parliamentarism),中南美洲國家則多倣傚美國的立憲經驗而採行總統制(presidentialism),至於中東歐及中亞國家則受到法國、芬蘭及俄羅斯的影響而採行半總統制(semi-presidentialism),這都是國際因素影響憲政體制的具體表徵。 4. 人的因素──民主化與自由化的發展受到四類重要政治人物的影響,也與他們之間的互動策略有著密切的關係。這四類人物分別是:執政集團中的「保守派」與「改革派」,以及反對勢力中的「激進派」與「溫和派」。如果是其中「保守派」和「激進派」對峙,往往會激化雙方的對立,使朝野間的衝突情勢升高。反之,若是「改革派」和「溫和派」主導政局的發展,彼此之間都願適度的妥協,則局勢的變化就會趨於平穩,而雙方建立共識的機會也較大。辛亥革命的成功,即肇因於清政府中的改革派與革命黨人的溫和派,願意積極推動和談(即「南北議和」),協議讓清廷和平退位,不但避免了更大規模的流血抗爭,也使內戰的範圍大幅度縮減。基於此,辛亥革命被許多史家稱之為「未完成的革命」(周言、方曌編,2012)。反之,在俄羅斯的十月革命中,布爾什維克激進派當道,結果不但將沙皇全家殺害,也推動流血革命,結局十分慘烈。 5. 時機因素──如何掌握有利的時機,是對領導人政治睿智的重大考驗。五四時期國力孱弱,外交人員談判實力不足,但五四學運成功的結合了北京學界和其他社會階層的力量,逼使北洋政府在巴黎和會上,拒絕簽字,也使得北洋政府的親日派受到極大的打擊。對於當時南方的國民黨政府和北方的進步黨人士而言,五四學運的影響無疑是積極的。這無寧是對時機因素的有利掌控,從而拒絕了列強的橫加干涉。同理,1987年蔣經國總統在他最後幾年𥚃,開放了黨禁、報禁,推動全面的民主化與自由化改革,掌握民主轉型的有利時機,對於日後臺灣平順的民主發展,可說是居功厥偉。8 在上列五大因素之外,還有第六項重要成因,這就是政體的選擇與政治體系的效能。一般而言,如果在單一民族國家中,沒有嚴重的種族、宗教、語言、信仰等多元衝突,可以採取簡單的多數決民主(majoritarian democracy)的決策形式,國會採行一院制(unicameralism),國家體制實施單一制(unitary system),由中央與地方政府合作,推動並落實分權機制。 但是,在種族、宗教、文化、信仰等領域多元分歧的社會裡(如美國、加拿大、俄羅斯、瑞士、西班牙、比利時、馬來西亞、印度等國),就必須採行聯邦制(federalism)或聯邦化的政制設計,在國會中設置兩院(bicameralism),並根據不同族群的人口比例,依照族群關係的特殊性質,而採行不同型態的族群保障措施,亦即採行協商民主體制10。 10 著名的政治學者李派特( Arend Lijphart) 提出有別於英美多數決式民主(majoritarian democracy)的協商式民主(consociational democracy)概念,其指涉的對象,即是在統攝性文化層面,有基本文化與國族認同分歧(包括語言、宗教、文化),如比利時、奧地利、南非等。在這樣的民主體制下,單單藉助政治過程中的利益分配與衝突解決方式,無法解決政治體系中的基本問題,尤其是想藉助多數決的決策體制解決問題,也是緣木求魚。相對的,在這些多元而分歧的社會(plural society)中,必須藉助雙元國會(bicameralism)、區域自治(segmental autonomy)、大聯合政府(grand coalition)、少數族群的否決權(minority veto power)等多元的制度設計,方能化解因基本認同歧異而衍生的政治衝突問題。參見:Arend Lijphart, Democracy in Plural Societies: A Comparative Exploration. (New Haven, CT: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77. ) 11 見Niall Ferguson (2013). The Great Degeneration: How Institutions Decay and Economics Die. (Penguin Press). Ferguson另在「美國夢的終結?」一文中(Newsweek, 2013 年6月28日)指出,美國社會財富不均等現象日益嚴重,目前最有錢的百分之一人口,擁有美國全國財富的42%,他們的平均收入是其他美國人的三十倍之多。2012年,全球約一千個十億萬美元富翁當中,也有三分之一在美國,足證分配不均確係一大隱憂。 但是,如果這種協商民主體制不能真正有效運作的話,在敵對族群之間的傾軋和對立將會激化,並引發政治領域中持久的對抗與鬥爭(如北愛爾蘭、巴斯克、卡特羅尼亞丶科索沃等地),甚至造成憲政體制與民主運作上的嚴重困境,最終使自由民主體制的運作,難以為繼。 近年來,許多重要的西方學者,如金融史家佛格森(Niall Ferguson)指出,當前西方社會的一些病態表像(如金融危機、民主赤字、教育衰退,乃至沉重的國債包袱等)反映了西方的衰落和民主制度的危機11。這些現象凸顯自由民主制度衰退的嚴重性。另一位重要的經濟學者,諾貝爾獎得主史迪格利茲(Joseph E. Stiglitz)也指出,從中東到北非,從西歐到北美,全球都出現了群眾抗議分配不公平的現象,這是政治體制失能的結果,導致經濟體系的不穩定、沒效率、成長減緩,結果陷民主體制於危殆之境。他進一步指出,「政治體系顯然失能」,它既未能防範危機發生,也不能抑制不斷升高的分配不均,保護社會底層的大眾,並防止企業濫權。結果,抗議者只好選擇走上街頭。由此可見,政體的選擇與政 9 治體系的效能,誠屬自由民主發展面臨的重要課題。 伍、公民社會與市民社會 在上述各項自由民主構成的要素中,從五四迄今一百年間,民主發展面臨的最大困境之一,是公民社會(civil society)與政治社會(political society)之間難解的糾結,也就是說,由於政黨運作和政治競爭的場域(即政治社會)始終掌控著公民社會的發展,因而囿限公民社會的自主與成長。但是要深入探討此一課題,必須先就相關名詞作一釐清,以明究竟。 在過去三十年間,Civil Society是臺海兩岸社會科學界重要的分析工具之一,而中文知識界針對此一概念先後出現了四個不同的譯名,反映其中複雜多元的面貌(周陽山,2002)。亦即: 一、「市民社會」:強調財產私有化與自由市場經濟為其主要特色。在五四時期,市民社會業已勃興,各個階層自由發展,前述「五四運動在上海」跨越階級的民眾運動經驗尤為明顯。在過去七十年的臺灣經濟發展過程中,市民社會的成長未嘗稍歇,中產階級早已成型。但是由於國際冷戰的背景與兩岸長期的對峙,國民黨政府自1950年代以來實施反共與親美政策,並推動民生主義的平均化政策(egalitarian policy),藉助威權手段對付左翼工運、社運和學運,進行了有效的壓制。因之,迄今臺灣始終未能出現成熟的左翼群眾力量。而葛蘭姆西(A. Gramsci)描繪的「文化霸權」(cultural hegemony)爭奪戰,在臺灣並非以左──右對抗為主軸,而始終是環繞在統獨、本土化、民族主義及族群意識等層面,形成統──獨對抗;卻未針對「個人--集體」、「自由--平等」、「市場競爭--社會正義」等課題,進行深入的論辯。換言之,市民社會與資本主義、社會主義及經濟社會發展等互動課題,並未得到充分的梳理,也未深入探索其中的核心爭議及路線分歧等議題。 基於此,跨越階級的民眾運動,在臺灣的市民社會中並未得到充分的發展。無論是1970年代的保釣運動、1990年代的野百合或2014年的太陽花學運,都是以學生為主體,影響層面狹窄,並非跨越階層的民眾運動。換言之,市民意識的勃興,始終未深入到對「資本主義國家本質」進行徹底的批判和反省(如同美國的「反華爾街」運動丶抗議全球化的「黑衣人」行動和法國的「黃背心」反體制運動),更遑論階級意識的覺醒和資產階層利益的對抗。這也正是臺灣的巿民社會相對「溫馴」的主因。 二、「民間社會」:以社會自主與人民抗爭為其主軸,強調與政府之間的對立。這在過去幾十年的黨外運動中頗為明顯,而從1980年代起,「後美麗島的民間社會」之類的論述,也曾一度在民主化發展過程中受到矚目。但曾幾何時,當反對運動的領導者透過選舉走進國會,龐大的黑金轉輪和無遠弗屆的樁腳政治,卻快速吞噬了昔日抗爭者素樸與清廉的理想,而過去在民間社會中面對威權體制所10 展現的抗議精神和道德自主,也就逐漸隱晦不見了。 但是,臺灣的經驗並非特例,在共黨陣營解體之後的東歐,卻也屢見不鮮,出現了相似的困境。例如,波蘭的「團結工聯」曾經一度成為民間社會高度支持與期許的反對力量,但在民主化進程中,它的快速式微以及華勒沙總統的失去民心,反映出民間社會面對反對勢力的無能與腐化,旋即轉向反撲的強烈力道。這也正是民間社會自主性的成熟表現。 但是,在歷經三次政黨輪替執政後,臺灣民間社會的作用卻變得無足輕重,對於政府主導的各項轉型政策,包括性別平等、核能發電、年金改革、中小學課綱及教材調整等議題,臺灣民間社會無論是支持或反對,都已無法撼動執政者的堅持與決心。在2018年11月的各項公民投票中,自認為代表進步改革與唯一真理的執政黨,將民間社會的多數決,視為落後的象徵,對於公民投票的結果完全置之不理,對憲政民主的分權制衡機制也不削一顧。政府只想利用對選舉機制的掌控而勝者全拿,形成「不自由的民主」(illiberal democracy)和「民選的獨裁」12,對於「落後的民間社會」則是不聞不問。換言之,公民投票代表的直接民主與多數民意,對政府而言並無任何實質的約束力。這也反映出臺灣憲政民主的真實困境。 12 「不自由的民主」所指的是雖然開始實行民主選舉,但國家整體上並未呈現充備的政治自由,人權保障,法治,分權制衡和經濟自由化機制,而市民社會的自主性也不充分。俄羅斯總統普京在國內享有很高的聲望,而且在選舉中一再勝選連任,但西方輿論卻指責他獨攬大權,威行專政,是一位民選的獨裁者。這也說明選舉式民主的確迥異於自由民主。參見:Fareed Zakaria (2007). The Future of Freedom: Illiberal Democracy at Home and Abroad. New York: W. W. Norton. 13 透過參與和選舉,建立起行政權與立法權這兩項主要制衡機制,只是民主運行機制的一部分,嚴格說來,這是一種「選舉民主」,也就是以為「選票為大,勝者全拿」。至於「自由民主」,則是在選舉民主之外,進一步建立自由秩序與法制權威。 三、「文明社會」:這是以法治秩序的建構與限制政府的濫權為其主旨,也是長期以來臺灣一直缺乏的憲政民主的核心內涵,可說是前述五四時代解放論始終持續不絕的遺緒。在威權統治時代,臺灣是有「法制」(戒嚴體制下的惡法亦法)而無「法治」(以憲政權威、人權保障和有限政府為基本規範)。而在自由化與民主化改革的年代裡,卻依然故我,變成了「選擇性的執法」和「選票為大,勝者全拿」13。換言之,解嚴後臺灣的民粹政治,為短線的權力操作和「錢權交易」提供了充分運作的空間,讓各類的政治掮客和投機大亨在法律邊緣遊走,形成裙帶關係(nepotism)與朋黨政治(cronyism)大擅勝場的局面,其中尤以「南港展覽館案」、「巴紐案」、「南科減振案」、「黃世銘案」等最具代表性。但司法正義迄今卻無法落實,這也說明政治社會始終存在的叢林化現象,迄今依然是無法無天、唯政治正確是從。 四、「公民社會」:是以公民自主性與憲政共識為前提。公民社會與政治社會11 本應平行發展,互不隸屬,這是多元主義社會的特色。但是在臺灣民主發展的過程中,卻陷入藍──綠對立的窠臼,公民社會也因而陷入二元分化的格局,為政治社會所操縱。儘管有一些公民團體和公民運動的參與者強調本身是中立自主、獨立於政治勢力之外,但實質上卻仍是各大政治勢力的附庸。甚至連一些依據憲法規定必須獨立、超越黨派的重要職位,包括大法官、監察委員、考試委員、公共媒體負責人(如公共電視)及獨立機關主要人員(如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也都被迫或自願成為特定陣營的代言人。由於缺乏前述文明社會的法治觀念和憲理念,無法掌握政治分際,公民社會自然也就失去了獨立性和自主性。換言之,儘管臺灣已具備民主構成的社會經濟條件,但同樣重要的文化成因和價值選擇,迄今仍不具備。 基於此,雖然臺灣業已出現多元化的社會階層、族群意識和市民社會的根基,而且民間社會也不斷湧現豐富的競爭力與持續的創造力;但是,迄今為止,臺灣仍然是一個缺乏憲政共識、法治規範與國族認同的多元分歧社會(plural society)。1990年代起的七次修憲丶歷經波折,但貪婪而短視的政治人物,只想「掌權卻不負責」,卻造就了一段「憲政破毀」的歷程14。 14修憲主導者之一李登輝前總統,曾經一度宣稱這是長治久安的憲政改革,但最後卻又坦承修憲的結果不如期待,必須推倒重來。 簡而言之,經過了三十年的民主改革,台灣依然不是一個具備公民社會自主性丶憲政主義權威性和文明社會法治共識的多元主義社會,也未能奠立真正的自由民主和憲政權威。最近,立法院一再反覆的對《公民投票法》推動符合政黨利益的修法工程,凸顯了「以法制為芻狗」丶「以憲政為奪權工具」的威權心態。這正是台灣的民主困境! 香港中文大學教授石元康在〈市民社會與現代性〉一文中,曾就東歐各國在1990年代以來民主化過程中如何訴諸公民社會(石教授將civil society譯為「市民社會」),做了細緻的分析:「在這些國家中,政治上的觸角延伸到每一個領域中去,因而,獨立於政治的自主及自發性的社會不再存在。訴諸市民社會這個概念的目的就是要再建立一個獨立於政治之外而具有自主性的社會。唯有建立這樣一個具有自主性的社會,人們才可能與政治對抗。」(1997:57) 如果我們回顧解嚴之初的臺灣,公民社會原本就帶有強烈的「與政府對抗」的色彩,特別強調民間社會的自主性,並且反對威權統治。但是在過去近二十年裡,臺灣進入所謂「民主鞏固」(democratic consolidation)的階段,但公民社會的自主性卻不斷受到嚴重的挑戰,許多原先在威權時代扮演異議角色的社團與個人,卻轉而成為新政權的化妝師和護航人。一些知識分子在過去威權時代扮演與政治主流對抗的角色,現在卻強調「適度的政治權力慾也是健康的」、「應該要支持執政黨,儘量要多給政府一些機會」。 但是,如果我們進一步讀完石文的下一段話,就可明瞭其中的困境了。他指出:「即使在建立了民主政治之後,一個獨立於政治而具有自主性的社會仍然應該存在下去,泛政治主義,以及由他所導引出來的不民主及不自由才可能被避免12 。」 我們將這段話與近期政府運用各種法制手段,藉「國家安全」丶「轉型正義」之名恫嚇異議人士丶整肅在野黨的作法作一對照,當可深深體悟「一個獨立於政治而具有自主性的公民社會」,實係抵抗任何一種泛政治、不民主的獨裁政權的關鍵所在。捨此之外,民主制衡與民間自主均將無以為繼。這也充分說明公民社會與政治社會之間,必須保持適度的分際。 總而言之,政治社會是高度政治競爭的場域,在威權統治的時代,它曾為當權者所壟斷,但在進入民主化與自由化階段後,公民社會就必須自覺的獨立於政治勢力之外,不應再成為某一政治派系的御用工具,否則政治社會將會被特定的政治勢力所壟斷,而公民社會也將成為執政集團的附庸。 以南韓為例,在威權統治時代,異議人士金大中執身囹圄,公民社會積極支持他、聲援他;但後來他當選總統、掌握了行政主導權,公民社會中的自主力量(包括工運人士、學運人士等),卻站在金大中政府的對立面,與政治社會保持著適度的區隔,以維持自身的獨立性與自主性。這正是公民社會自主力量的成熟展現,也是臺灣民眾必須學習的寶貴經驗。 質言之,正是由於文明社會與公民社會的發展條件不足,而市民社會又呈現著意識形態單一化、政策扁平化與議題空洞化的困境,臺灣民間社會所呈現的是活力充沛、動能無限、民心浮躁卻又擾嚷不安。而政治場域中也就不斷充斥著各式各樣民粹的動員與抹黑的文宣,其結果則是:一方面,部分狂熱的群眾不斷被政治社會動員和收編,成為政黨派系附翼的工具,進而導致政治社會中的兩極化對立;另一方面,卻有越來越多的選民對政治感到疏離、無奈、灰心,最後就是對政治的冷漠了。 綜而言之,正因公民社會缺乏自主的公民意識和獨立的公民精神,導致臺灣民主體制中普遍存在宗派化、樁腳網路與恩-從關係(patron-client relationship)的傾向。由於公民社會自主條件的不足,始終無法擺脫政黨勢力,導致政治紛爭不斷浸染著公民團體與公民運動的運作,而且消耗了有限的社會經濟資源,形成民間社會對政治的疏離感。換言之,自由民主的頓挫、公共精神的不足和公民社會的囿限,正是臺灣進入「民主鞏固期」面對的困境所在! 怎麼辦?答案其實很清楚,如果憲政體制的權威不能建立,如果國族建構的期待不能滿足,如果缺錢的選民不能捐棄買票的文化和錢權的交易,如果法制主義和法匠文化不能在政治社會中絕跡,那麼不自由的民主和民選的獨裁者就會反覆出現,並且持續吞噬自由民主的根基。 這是當前自由民主在臺灣面臨的考驗,也是五四自由精神遺緒的持續性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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